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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 | 员工入职学历造假:司法认定与用人单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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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10-22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员工入职学历造假怎么办”是企业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直觉上似乎很简单:员工撒了谎,企业当然可以辞退,甚至还能要回已付的工资。但从律师的角度看,这中间其实有两道坎:先把“员工撒了谎”这件事,对应到“劳动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法律层面;再把法律层面落实成法院能够认定的、写在判决书里的事实。这两步能不能走通,最后都取决于证据。
这两步的难度并不一样。前一步靠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规则是公开的;后一步靠的是企业平时有没有把招聘、录用、入职各环节的痕迹留下来,能不能拿出来、能对上号、能经受住对方的质疑。这恰恰是律师最能帮上忙的地方。司法实践中这类争议的判决结果,并不是简单的“有效”或“无效”两分,而是结合欺诈事实与员工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即使欺诈事实清楚,法院仍会权衡员工的岗位表现、过错程度和学历与岗位的关联性。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与核查是不是企业的义务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判断的标准
理解这个问题的起点是《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八条。前者把诚实信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后者把企业的知情权和员工的如实说明义务对应起来: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从法律的整体逻辑看,员工的说明义务被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范围内,企业的知情权同样受这条线约束。
“直接相关”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要落到证据上的具体判断:只有当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或工作经历与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定薪依据之间有真实联系,员工的不实陈述才算触及如实说明义务。司法实践中,在岗位对专业能力或管理能力有实质要求的场景下,学历要求较容易被认定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例如,创意总监等对学习能力和专业背景有较高要求的岗位,即便招聘时未明确限定学历,法院也可能推定学历为默示录用条件。但对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即便企业提出了学历要求,法院也可能认定该要求与岗位职责无实质关联。实务上要注意的是:判断的主动权其实在企业手里。如果招聘时没有书面提出学历要求,事后再主张这项信息“直接相关”,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核查权不等于核查义务
企业常问的另一件事是:自己没有去核实学历真伪,还能不能主张欺诈?法律上没有障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赋予企业的是一项知情权,并没有同时要求企业主动去核实。司法实践中也明确:企业要不要核实,是企业自己的事,并不影响员工欺诈事实的成立。
但是“不影响认定欺诈”和“不影响所有法律后果”是两回事。是否核查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和解除是否合法的判断,但在追偿环节,可能产生间接影响。其逻辑链条是:企业未核查学历→员工欺诈仍然成立→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在酌定返还金额时,法院可能考虑企业在录用环节的过失程度,从而影响最终支持的返还比例。
二、欺诈认定的要件与司法判断标准
四个要件、谁举证、有没有主观故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学历虚假陈述要构成欺诈,通常要满足四个要件:员工有主观故意,实施了伪造或隐瞒行为,企业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作出了录用或定薪的决定。
谁先举证,是很关键的问题。“企业有没有提出过学历要求”这部分证据,通常由企业保存,企业必须先把“我提过要求”这件事证明清楚,才能进入“你说了假话”的讨论。主观故意这一要件要特别留意:如果员工取得学历时学校具备招生资质,其后学校被曝光不具资质,不宜直接认定员工有伪造或欺骗的故意。企业主张造假,应该先把“员工在行为时就知道不实”这件事讲清楚,只凭事后发现的瑕疵去主张,风险很大。
实质关联要从三个层面看
在认定欺诈成立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从三个层面来考察。第一个层面看岗位是否有专业性和准入门槛:专业技术岗、管理岗通常更容易认定学历与岗位之间的实质联系。第二个层面看企业有没有把学历要求写在纸面上——这一层证据价值最高:招聘广告或录用文件中明确设定了录用条件,员工在登记表或入职承诺书中填写学历并承诺真实合法,可以把“学历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有效转给员工一方。第三个层面看这项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录用和定薪决定,缺了第二层的书面文件,第三层基本无从证明。
从败诉案例看企业的边界,以及工作经历是否也算
比起认定的案例,败诉的案例更能说明企业容易输在哪里:招聘信息里没有写学历要求、企业也没能证明招聘时提过要求、合同里也没就学历作过约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被驳回;没能证明招聘时存在学历要求、也没审查毕业证书原件的,解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构成欺诈的不只是学历一项,夸大或隐瞒工作经历也足以构成欺诈,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已有确认,企业对工作经历的真实性也要同样要求,并落到纸面上。
三、处置方式的选择与风险控制
认定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解除的关系
企业发现员工学历造假后,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解除,该项规定员工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把“合同是否有效”和“能否解除”绑在同一件事上,不要求企业先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不受试用期的时限限制。
对企业更有利的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员工因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等构成欺诈而被解除的,员工再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支持。也就是说,企业最担心的“辞退了还得赔钱”,只要构成欺诈,就不用担心这个结果。但通知工会等程序上的事还是要做到位。
规章制度路径与试用期路径的适用条件
第二种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前提是规章制度对学历诚信有明文规定,且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第三种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只在试用期内能用,同样要求企业事先把学历要求写进录用条件并保留书面依据。三种方式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学历要求必须落到企业自己的书面文件里。
解除理由要写清楚,顺序不能错
这是企业最容易出问题、而且一出问题就很难补救的环节。司法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0号,明确解除是否合法,要看解除通知上写的理由;企业事后在诉讼中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再补的新理由,法院通常不予采纳;解除之后才去核实的学历证据,不能作为解除的依据。两案合起来,指向同一条操作要求:先完成核查取证,再发出解除通知,通知上写的理由必须和已经拿到的证据一一对应。“先解除、后补证”的安排,会让本来成立的实体理由在程序上站不住脚。
四、劳动合同无效会带来什么后果
劳动报酬:参照同岗位标准,不是要全部返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员工已经付出劳动的,企业仍应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也就是说,企业能主张的不是“已付工资全部要回来”,而是“按相同或相近岗位标准重新计算后的差额要回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主张返还多付报酬,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主张追偿,避免因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定,结合岗位性质、虚假学历对录用的影响程度、在职时间等因素确定返还金额。
损害赔偿不容易拿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证明损失赔偿,比证明合同无效难得多。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会确认即使合同无效,企业也得付基本工资——员工的基本生活不能因为有过错就被剥夺;另一方面又会因企业举证不足而驳回大额损失赔偿请求。现实结果是:企业能够比较有把握拿到的是“合同无效认定+合法解除”;追偿通常只能争取到已付报酬的一部分酌情返还,损失赔偿往往因为举证不够而拿不到。
效力会延伸到股权激励等关联协议
这种延伸效应要留意。司法实践中已有认定: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作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股权激励协议也跟着无效。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等协议时,最好明确写明这份协议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挂钩,避免激励权益已经发出去、却无法追回。
五、证据留存:从招聘到解除要做的事
招聘与录用环节
招聘广告、招聘平台的职位发布记录、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表、内部用工需求审批单,都要写清楚学历、专业、职业资格和工作年限要求。录用条件、录用通知、录用条件确认书要在入职前发给员工并要求签收,把学历要求与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薪酬档级一一对应。如果是关联公司代为发布招聘信息,还要保存好集团内招聘主体与用工主体之间关系的说明。
入职承诺与核查记录
入职登记表、职位申请表、员工入职承诺书,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证据。承诺内容要写具体:包括学历层次、取得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院校名称和学位类别,并写明“如有不实,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报酬”的后果条款。核查记录则要求留痕: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或在线验证码的查询截图、原就读院校的书面复函、人事档案中的学历材料复印件,都要归档保存。
背景调查的合规边界
如果还要向前雇主了解情况、调查工作表现,就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第十三条为依照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处理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稳妥的做法是:招聘阶段就取得员工对背景调查范围和方式的书面授权,明确告知调查内容和信息来源,并将调查结果纳入录用决策的书面记录。
解除文书与送达
解除通知要写清楚事实、法律依据和解除事由,和前期证据一一对应。通知上没有写的理由,法院不会采纳;解除之后才形成的核查证据,不能作为解除依据。送达时要保留签收凭证;员工拒收的,邮寄凭证、电子邮件和办公系统送达记录也要归档,以应对“没收到通知”的抗辩。
结语
应对员工学历造假,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难题,而是一个证据管理问题。法律上的工具已经齐备,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也比较稳定:企业未主动核查,不影响欺诈认定,但会影响追偿请求的实现;欺诈是否成立,要看学历要求有没有书面写明、有没有和岗位的真实联系、有没有影响录用决定;解除是否合法,要看解除理由有没有写在通知上、核查证据有没有在解除之前就形成。
可以总结成三条实操要点:第一,把学历要求写进招聘文件、录用条件和入职承诺,把“是否直接相关”由口头主张变成有据可查的文本;第二,先核查取证、后作出解除,严格按“先取证、后下文书”的顺序操作;第三,对追偿结果保持合理预期,把主要精力放在效力认定和解除合法性上,不必在很难证明的损失赔偿上花太多精力。

关键词: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劳动纠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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