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至上 专业立本 协同创新 追求卓越
防控关注 | 封口导致封城?执法部门应如何处理涉“谣言”的违法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后,网络上对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质疑与批评就未停止,武汉8人因散布发现新SARS病毒被传唤处理的事件,更是被广为诟病。有观点认为,如果8人的呼声当时能够引起重视,武汉也最终不会发展到“封城”的地步。
此种看法虽不见得对,但也能说明在“谣言”变“预言”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处理涉“谣言”类的违法案件不当的,可能在舆论中陷入被动。笔者尝试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次事件加以分析,希望能为执法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事件回顾
2019/12/31
武汉卫健委发布: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目前对病原的检测及感染原因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2020/1/1
武汉公安在“平安武汉”的微博上发布一则“8名散布谣言者被依法查处”的通报,称对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的8名违法人员传唤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2020/1/9
武汉不明原因肺炎病原体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
2020/1/15
武汉市卫健委官网发布:武汉肺炎不能排除有限人传人可能,但持续人传人风险较低。
2020/1/20
钟南山肯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存在人传人。
2020/1/23
武汉全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武汉封城。
2020/1/27
北京青年报报道,称8人中的一人为武汉某医院医生,其未被行政处罚,仅是被“训诫”。
2020/1/28
最高法发文表示武汉8人散布的“虚假信息”并非完全捏造,应予宽容。
2020/1/29
平安武汉发布“情况通报”称,该8人(发布不实信息)的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进行任何处罚。
2020/1/30
中科院院士曾光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武汉8人的发声可敬,为“事前诸葛亮”。同日,有消息称该8人的身份均为医生。
通过对上述事件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问题:
在相关消息具有一定真实性的情况下,8人的行为还能否被认定为违法?针对类似案件,政府部门应当如何正确处理?
”谣言“如何认定
根据武汉警方1月29日的通报,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8名人员进行了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相关内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认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该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
2.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
3. 该行为的违法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社会秩序。
是否违法?
根据本案目前已披露的事实,结合上述几个要件,分析如下:
客观层面,8人传播的信息虽不准确,并非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尤其是真如网上所言,8人均为医生的,其获知此类消息的来源可能比一般大众要更为便捷和准确,即便并不准确,但也并非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主观层面,根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其中1人在发布“我们医院确诊7例SARS后”,觉得不放心,还在微信群中专门补充强调:“具体还在观察,是新型冠状病毒的一种”。事后,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称只是想给同学们一个提醒,让大家注意防范。在造成的后果上,当时的微信截图被广泛转发,确实在社会上造成一些紧张情绪,但正如最高法文章所言,此种紧张情绪可能会让公众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减少疫情扩大,可以说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从1月29日通报来看,公安机关是因该8人情节特别轻微,所以只进行了教育、批评,未予行政处罚。未正面回应8人是否违法,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规定,认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只不过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不予处罚。结合1月1日的通报明确称“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可以看出武汉警方仍认定8人的行为违法。
当然,武汉公安的第二份“情况通报”可能是为了回应最高法“应予宽容”的观点。但是,对8人的言论是否违法不做正面评价,直接以“情节特别轻微”未处罚来表示公安机关就是宽容执法,间接造成“默认”8人违法的结果,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待商榷。
几点建议
一、以热点案件的引发的讨论为契机,厘清此类案件的认定边界
本案能引发舆情持续发酵,不仅是公众对“事前诸葛亮”们应获宽容的情感诉求,更是因为对谣言的违法边界没有明确界限而引发的恐慌。
疫情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因谣言进行行政处罚、采取刑事措施的非常多,本案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不能以此种避重就轻的方式来处理。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对违法与否做出正面回应,破除小题大做所引发的“寒蝉效应”,厘清违法与合法的边界,形成良好的疫情期间舆情互动机制,保护正常的舆论环境。否则,以后类似事件仍会发生,最终影响社会对谣言的纠错能力。
二、发布处理造谣者的通报应当保持审慎
1. 重大公共事件初期往往扑朔迷离,各方均对事件的严重性、发展趋势存在认识局限,往往出现“谣言”就是遥遥领先的“预言”情况,导致此种通报反而变成政府乱作为的证据,最终使得政府公信力受损,官方发布的信息的权威性降低。 如最高院文章所述,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
无论是向社会公开在重大事件处理进展,还是处理重大事件类似的违法案件时,均应当做到及时、准确的发布相关消息,回应社会关切,方能化解旧谣言,避免产生新谣言。
2. 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不能简单以社会传播消息与官方发布消息不符,就认定其他传播的消息为“谣言”,应尽量避免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造谣者的方式来反证舆情不实。
3. 如在进行完调查核实工作,且综合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相关事件发展情势极为迫切,必须要进行此类通报的,应当避免将相关的情况通报措辞模糊化,援引法条泛化。例如武汉警方1月1日的通报中,仅使用“传唤”、“依法处理”等字样,直到1月29日的通报发布后,公众才知道该8人只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查,而在此之前很多公众都误认为8人是被警方刑事传唤,某些自媒体甚至已经开始讨论该8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领域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对于执法机关来讲,面临的相应执法的难题也会越来越多,应当坚持以重大公共事件为契机,运用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舆情应对能力,为我国法治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