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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物业服务套路深,业主如何解除高价增值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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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9

高价增值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如何解除?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践中,因各地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的分类监管,开发商所选定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能约定物业基础服务内容,此时,物业公司为了创收另辟蹊径,常见在基础物业服务费之外,与业主签订所谓《补充协议》《入园协议》《增值服务协议》等约定增值物业服务费,但是二者性质、收费标准等完全不同,对于此类高价增值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如何解除便成为了业主关心的问题。
一、物业基础服务、增值服务的区别
服务内容差异

一般而言,物业基础服务是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义务,包括公共区域清洁、设施设备维护、安保、绿化养护等基础性服务,其核心是保障小区基本运行秩序。基础物业服务一般包括安保、保洁、保绿、保修以及咨询服务(统称为“四保一服”)。例如,电梯维护、垃圾清运等均属于基础服务范畴。
而增值服务则是物业企业为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提供的额外服务,比如会议布置、会议接待、生日派对布置、代订机票报纸、代收快递、理财咨询、定制保洁等,其本质属于“委托服务”,具有非必需和可选择性。但实践中,物业企业为变相提高服务收费,常见将原本应当属于基础物业服务的内容也纳入增值服务的名目中,例如,福建晋江万科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将部分本应属于基础服务的项目也纳入增值服务,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费为3.08元/月/平方米,其中包含了1.9元的基础物业服务费和1.18元的物业增值服务费,业主因此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争议。
收费价格标准差异
1. 基础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只能是基础物业服务费,在此阶段开发商不能将具有特定性的增值物业服务费替业主作出决定。而基础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且需公示成本构成。就西安市而言,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西安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m²
物业企业若要认定、变更物业项目服务等级的,必须先经住建部门对变更后的服务等级进行认定和备案,对应的收费标准按上述程序规定调整后抄送同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
2. 增值物业服务费
与基础物业服务费不同,增值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自愿原则。《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该条款明确了物业公司可在与业主达成合意的基础上,针对业主需要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增值物业服务费。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若超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基础服务范围并得到业主认可,收取相应的增值服务费有其合理性的。但关键在于,这种费用的收取必须基于双方的知情、同意,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性质及解除方式差异
基础物业服务合同基于其公共、共益、不可拆分的特点而具有对个人业主的强制履约性,业主个人不能单方面拒交费用、解除合同,但若业主全体达成一致,则可通过法定程序(如业主大会决议)解除。与此不同,增值物业服务协议本质为委托合同,业主作为委托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赋予的“任意解除权”,可随时解除终止。
二、基础物业服务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依照以下程序解除基础物业服务合同:
召开业主大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这意味着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即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合法的程序表决通过。
履行法定程序
业主大会的表决必须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此外,还必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提前书面通知
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首先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至少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这是为了给予物业服务人足够的时间来做出必要的安排和调整。
新物业服务人接管
《物业服务合同》在新承接人接管后,才能完成实际意义上的解除。如果业主大会不能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必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主要侵权风险物业《增值服务协议》能否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
由于单一业主天然难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故物业服务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希望就增值物业服务内容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并将其纳入原《物业服务合同》。对于物业《增值服务协议》能否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目前并无法律明确统一规定禁止,但实践中的主要观点认为“增值服务不得写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单独签订”。由于增值服务并不属于传统概念中的物业服务范围,其“特异性”“专属性”的性质与基础物业服务的“普适性”“公共性”性质并不相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小区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小区业主并未参与合同的制定。一般认为,增值服务合同由于并非全体业主都必然需要,将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合适,两份合同应当相对独立,而不是捆绑签订。但各地在此规定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比如《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增值服务不得写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单独签订。若协议与基础服务合同捆绑,则涉嫌强制消费,业主可主张无效。这是因为在前期物业中,业主并没有实际参与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只能被动接受开发企业选定的物业企业、服务及价格标准,“增值服务”并未充分提示业主注意,则可能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属于强制搭售行为,而依法认定无效。
根据《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与业主就增值物业服务所签订的合同只能是在双方一致合意的基础上签订。此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就其增值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四、对于已经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业主应如何主张进行解除?
在实践中,不乏存在物业公司为捆绑提供增值物业服务,而在《增值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主合同又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比如前文提及的福建晋江万科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捆绑收取增值物业服务费案件中,物业公司便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增值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增值服务费。对于这种《增值物业服务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的表述,看似单个业主没有权利要求解除该协议,但结合增值服务的内容来看,其实质上仍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类名为补充协议的《增值服务合同》,因其签订、生效与解除并不涉及小区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其效力仅涉及签订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主作为增值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提起解除增值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物业增值服务合同所涵盖的服务种类并不涉及小区公共服务的范畴,且物业增值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需要该类服务的基础上成立的,物业增值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失去对该项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委托关系。业主作为物业增值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提起解除的主体资格。业主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该协议,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之八:物业公司不得强行要求业主交纳个性服务增值物业费——梁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就认定该协议虽然名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但因其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最终判决解除梁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在(2023)陕0103民初18028号案例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增值物业服务费部分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荣德﹒荣泽公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故对于物业服务协议中“增值物业服务费部分”业主享有自愿选择权。该协议项下事项系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完成,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增值服务部分形成委托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康红霞有权要求解除《物业服务补充协议》中增值物业费服务费条款。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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