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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六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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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04

2025年8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并针对媒体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进行回复。《司法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结合此次新闻发布会内容及《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本文将梳理与解读《司法解释二》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的鲜明导向,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
近年来,“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屡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部分企业“无差别”的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为避免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1、第十四条2、第十五条3对竞业限制规定进行明确与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重点强调竞业限制条款不得滥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是用人单位与知悉或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签署,否则即使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其二,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避免无限制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
其次,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二》还强调,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亮点二: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标准
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选择一些规避的做法,如用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代替劳动合同续订、用自动顺延条款代理劳动合同续订、让劳动合同中断一段时间再续订、变换单位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此次新闻发布会及《司法解释二》第十条4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延续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亮点三:明确不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中指出,《劳动合同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但在审判实践中,确实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
为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5,如因存在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6,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7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8的服务期尚未到期,以及依据《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9的任期未届满等情形的,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亮点四: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此次新闻发布会及《司法解释二》中,最高院明确表态,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其次,结合《社会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10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主张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

亮点五:明确了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确认的标准和责任承担的规则
实践中,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之间用工管理不规范的,容易出现混同用工的现象,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接受管理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并不一致。混同用工争议处理的关键在于厘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对此,《司法解释二》第三条11明确了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确认的标准和责任承担的规则,即有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综合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予以确认。对于责任承担,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各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亮点六:明确“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若“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是,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什么是“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并无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导致司法裁量的尺度不一。
对此,《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12规定,若存在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以及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均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同时,《司法解释二》也留有灵活开放的口子,即“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裁判者应结合案情判断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基础。

结语
以上为2025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六大亮点解读。总的来说,该解释积极回应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司法实践需求,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关键词: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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