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破产系列 | 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程序核心解读

这里是标题一h1占位文字


发布时间:

2025-11-18

当企业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破产清算作为重要的法律程序介入,无论是对相关利益主体、企业还是市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不仅能够保障债务清偿公平有序,是困境企业依法、有序、公平退出市场的法治化路径,更是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机制。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变卖,以所得资金按法定顺序偿还债务,并最终注销企业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202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陕西本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围绕 “哪些主体可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包括哪些”“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四大核心问题,为企业经营者、债权人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逻辑与实践路径,助力市场主体清晰、有序完成“出清”。
一、破产主体资格:谁有 “资格” 走进破产程序?
破产主体资格,也称破产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市场主体启动破产程序的“入场券”。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具备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具有破产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则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但这一局面正随着立法与实践的推进逐步打破: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随后,在同年的10月,温州中院联合平阳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为自然人破产探索了实践样本。
2025 年《草案》更进一步,在主体资格上实现两大突破:
其一是《草案》第二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将连带个人债务人可纳入破产范围:若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其自然人股东因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自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参照本法清理债务。这一款规定了企业法人的自然人股东可以适用个人破产制度。这实际上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宣布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这意味着股东无需再因企业破产陷入终身偿债的困境,为创业者卸下 “无限责任” 的包袱。
其二《草案》是在总结破产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新增第十二章合并破产制度,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关联企业可申请实质合并破产:当关联企业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甚至通过转移资产、虚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管理人、债权人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可申请 “实质合并破产”。法院裁定合并后,多家关联企业将被视为整体进行清算,债权债务统一核算、资产统一分配,从根本上解决 “关联企业逃债”的难题。
尽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无论是从实践探索还是立法修改的方向,都不难看出,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建立全面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
二、破产清算申请主体:谁能“发起”破产程序?
由于破产清算程序具有“被动性”,程序的启动须由适格主体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谁能申请破产”。根据《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各省高院出台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之规定,以下几类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此外,各省高院出台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中也规定了其他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例如,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人保部门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案件管辖:向哪家法院申请才不会 “跑错门”?
确定了 “谁能申请” 后,申请主体需解决 “向哪家法院申请” 的问题 —— 若管辖法院错误,申请将被退回,延误程序启动。破产案件管辖一般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1. 地域管辖:以债务人住所地为核心依据
根据《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中需注意 “住所地” 的认定标准:优先以债务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准。如企业注册在雁塔区但实际办公在高新区,以高新区为住所地);若债务人无实际办事机构(如已停业且办公地址注销),则以注册地作为住所地。
2. 级别管辖:按企业登记机关层级划分
依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级别管辖主要结合企业登记机关的行政层级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就陕西而言,则应根据陕高法发〔2022〕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向法院申请。
陕高法发〔2022〕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本院审理的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简单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交企业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辖区内有关法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虽然《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案件管辖的范围,但还需根据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及实际情况,准确地选择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四、破产申请材料:需要准备哪些 “证明”?
确定管辖法院后,申请主体需按要求提交材料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将影响法院对申请的受理。《破产法》第八条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并详细列明申请书应当记载的事项,《规定》第五至七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不同主体申请时的材料要求。此外,各地区法院亦出台专项指导意见对材料提交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将结合陕西地区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等主体发布的文件及本团队实践经验,对三类主要破产申请人在西安地区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材料进行介绍,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指破产主体自身)、清算转破产企业中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五、破产原因:满足什么条件,法院才会受理破产申请?
图片提交材料后,法院核心审查 “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破产原因需满足 “双重标准”:一是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者的关系可理解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是前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是补充,满足前提 + 任一补充,即可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六、特殊主体的破产申请:金融机构、国企有何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破产主体,应先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后才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例如: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须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或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对该机构提出破产清算。国有独资公司如若申请破产,则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结语
破产不是“终点”,而是“重生”的起点
长期以来,破产清算都被贴上 “失败” 的标签,实则不然。破产清算是市场主体依法 “体面出清” 的理性路径:既能斩断债务的 “连锁反应”,避免风险像雪球般越滚越大、蔓延至产业链上下游;更能让土地、资金、人力等稀缺资源 “腾笼换鸟”,从低效运营的企业流向更具创新力与增长潜力的领域,为市场经济注入新活力。
无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还是清算责任人,在面对破产时,都应理性看待 —— 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材料、明确路径,才能在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毕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新生”的活力,也需要“出清”的秩序。

关键词:

破产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西安  标签

营业执照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