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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有所思 | 生效判决执行后,能否主张判决生效至执行终结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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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1

一、案情回顾
2001年12月,某科技大学与某公司决定合作开发位于西安市大雁塔北广场某地的房地产。彼时,大雁塔北广场远不像今天这样繁华,还处于百业待兴的状态。
当时,作为科技大学,虽久负盛名,但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解决教职员工的住房问题仍令大学领导头痛不已。而作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某公司,虽雄心万丈,意欲商海击水,但资金不足,抓耳挠腮。
此种情形下,双方一拍即合,决定签订协议,由某科技大学出钱;某公司出面,共同开发房地产,以此各自实现各自目的。
起初,合作还算顺利,但“计划永远没有变化快”。首先是科技大学该出的钱总是迟延,引发某公司不满,双方逐渐产生了摩擦。其次是为了尽可能实现合作目的,双方又签订了2份补充协议。而这2份补充协议算是要了双方的命,因为补充协议致双方的法律关系变得模糊不清,甚至中院和高院的认识也不一致。比如,一方认为是房屋买卖关系;一方认为是合作关系。一方认为科技大学是团购组织者,一方认为科技大学本身就是合作利益获得者,等等。
争执不下后,从2009年开始,双方展开诉讼对攻。案子从西安中院打到陕西省高院,从陕西省高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中间还有刑事控告,如今十六七年过去了,案件还没有全部结束。双方精疲力竭,期间的酸甜苦辣,只有亲身经历之人才可体会个中意味。
在多重诉讼中,有一种现象很少见:
2021年9月,陕西高院针对其中的一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一个判项是:某公司给某科技大学交付建筑面积4000余平方米的房屋,至于违约责任方面,某科技大学迟延交钱;某公司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相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没有主动给某科技大学交房,某科技大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某公司收走房屋钥匙,并于2022年3月左右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案涉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
在常人想来,仅就上述这个案子,应该案结事了了。但是,某科技大学不走寻常路,又在2023年发动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二审判决生效至房屋过户完毕期间的房屋占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科技大学的该诉讼主张,但二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大学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清楚,发回重审。时至本文形成之日,案件也没有作出生效判决。
二、律师感言
2001年至2025年,长达24年,无论是某科技大学还是某公司;无论是某科技大学的领导还是某公司的高管,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体会了诉讼中无尽的酸甜苦辣,悔不当初提前防备,以致招此沉重诉累。
律师认为,纠纷之中,虽有法律纷争,但更有人性的较量,人性的复杂深不见底!合作初期,因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厘清法律关系,以致埋下隐患,引发纠纷。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诉讼形成后,因看不清形势,缺乏整体衡量、见好就收的战略把控,以致局面失控,得不偿失。当局者迷,虚心倾听他人意见是上策。一意孤行者吃亏居多。
三、律师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如判决交付房屋的一方交付房屋的同时,还判决承担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责任的,双方不会产生纠纷;如仅判决交房,未判决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旦义务方拖延交房,迁延时日后,对于拖延交房造成的损失不好处理。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案例看,有的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有的法院没有支持。笔者认为法院不支持较合理。因为实践中,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非常普遍,一旦迟延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让义务方付出代价,无须由法院支持新的诉请来实现平衡。因此一旦这样的诉请被支持,在理论上会创设无穷的新纠纷。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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