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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公司治理之从西贝事件看公司如何处理舆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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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21

近日,沉寂数月的西贝与知名大V罗某之间的“骂战”战火重燃,西贝集团负责人贾某再次发难,要求罗某“向西贝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罗某随即针锋相对,暗示自己“可能被谭秦东了”(即可能被西贝报警跨省抓捕羁押)。但这场闹剧并没有持续太久,第二天微博官方便将二人禁言,避免了舆论再次升级。虽然本次“骂战”暂告一段落,但西贝集团毫无疑问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据贾某本人所述:过去三个月,西贝门店陆续关闭102家逾三分之一,数千名员工离职、业绩同比下滑50%损失超6亿元。西贝是全国连锁餐饮行业的佼佼者,尚且遭受如此严重后果,其他企业家也必须思考自己应当如何面对可能损害公司商誉的舆论危机。本文不对当事二方对错、或预制菜法律定义进行分析,而是从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两方面探讨公司面对可能侵害商誉的舆情应对措施。

一、损害商誉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许多企业遇到公司商誉可能受损的事件第一反应便是报警解决,但侵犯商誉罪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首先必须是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单纯的主观评价“难吃”、“难用”并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证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实践中一般需要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停业方可。
可以看出,一般舆论案件很难构成“损害商誉罪”,如果企业滥用报警权利甚至可能对自己公司声誉造成不利适得其反,例如鸿茅药酒报警抓捕谭秦东,最后反而给该企业名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刑事手段永远是对付最严重、恶劣犯罪手段的“最终手段”,而非日常使用维权的工具。

二、损害商誉的民事责任
2025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9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当。

在某些案件中,公司的损失可以确定,比如“海底捞小便案”法院不仅判决当事人向海底捞公司登报道歉,同时判令其赔偿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220万元,就是一次完美的企业维权司法案例。

但在大多数案件中,例如西贝案,企业方难以证明自身遭遇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实际经济损失尚未发生,关键是如何挽回商誉,此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可能是比直接索要赔偿、甚至采用刑事手段更好的做法。
三、企业应当如何正确应对舆论危机
回到西贝案本身,有评论指出,西贝负责人贾某对舆论的不恰当应对是西贝遭受巨大损失的关键因素之一。贾某本人也亲口承认,自己在西贝内部是“一言堂”,相关的发言并没有和公关、法律部门商议过。无论贾某是否承认,其不当的行为模式与发言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
尽管贾某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并不能说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作为一家知名企业,西贝必然有专业的法律、公关团队。一切和公司利益相关的言论、行为,都应该按照正规的流程由专业团队讨论后再行发表。
综上所述,面对可能损害公司商誉的舆论纠纷,公司首先要对其“定性”,到底是严重的损害商誉刑事纠纷,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甚至只是消费者正常发表评价的一般的舆情?在“定性”之后方可对症下药,徐徐应对。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像西贝贾总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适得其反了。尤其是大型企业或公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往往已经失去了“普通人”般的私生活,更应当注意言行,遇事多与智囊团或律师沟通才是明智之举。

 

关键词:

公司治理,西贝事件,永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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