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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专栏 |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边界——基于三红蜜柚案与阳光金果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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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23
当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因种植销售“赛雷特”苹果被判决赔偿330万元时,公司负责人可能从未想到, 只是销售自己种植的苹果果实,竟会面临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
而类似的剧情在佳沛阳光金果案中体现得更加明显——260公顷侵权果园被判决灭活处理,524.62万元赔偿落地。这些案例向市场传递着明确信号:果实销售不再是侵权链条中的“安全区”。
最高人民法院在“赛雷特”苹果案中明确了新思路: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在时间与获取非法利益链条上的自然延伸与递进。
一、法律分水岭:从三红蜜柚案到阳光金果案的司法演变
要理解果实销售在法律上的定性变化,“三红蜜柚”案是一个必须回顾的起点。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
三红蜜柚案:为何“销售果实”未被认定为侵权?
在该案中,“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权人蔡新光指控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蜜柚果实究竟是受保护的“繁殖材料”还是不受保护的“收获材料”?基于当时适用的2015年《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繁殖材料的三大判断标准:必须同时满足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以及果实内的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因此,这些果实属于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当时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佳沛阳光金果案:法律演进后的全链条打击
法律环境在2021年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
在该案中,新西兰奇异果公司佳沛公司发现湖北省有260公顷土地未经授权种植其阳光金果(G3)品种,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果实,于是将种植者及其线上分销商诉至法院。2025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因未经授权种植和销售佳沛公司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阳光金果”,需赔偿524.62万元,并销毁260公顷侵权作物。法院认定被告销售侵权果实的行为是侵权链条的重要一环,判决其对侵权果树进行灭活处理,并赔偿佳沛公司高达524.62万元,其中就包含惩罚性赔偿。
司法实践的明显转变
从三红蜜柚案的“不侵权”到佳沛阳光金果案的“全链条打击”,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实现了质的飞跃。这两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果实销售在侵权认定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转变。
二、侵权链条整体认定:法律逻辑的重大升级
法律对果实销售侵权的认定逻辑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不仅扩大了保护范围,更重要的是引入了全新的侵权认定逻辑。
侵权链条的整体认定原则
在“赛雷特”苹果案中,被告曾辩解称其种植果树的行为仅为获得苹果果实,不属于生产、繁殖,不构成侵权。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给出了明确判断:种植果树并销售果实的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链条。
最高院在二审中认为: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在时间与获取非法利益链条上的自然延伸与递进,应将其侵权行为作为整体进行考量与评价。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
新《种子法》还加大了侵权赔偿的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在“赛雷特”苹果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通过侵权获利数额高,最终适用了2倍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世超解释道:“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以权利人主张为前提,同时要满足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这种整体认定原则意味着,即使某个企业只参与了侵权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实销售),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技术事实查明:破解品种权侵权举证难题
在“赛雷特”苹果案中,技术事实查明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与佳沛阳光金果案类似,案件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技术事实查明的要求极高。涉及品种同一性、品种“亲子关系”等判定正逐渐成为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对于果树类无性繁殖植物,授权品种的对照样品确定存在特殊困难。这类植物的繁殖材料通常具有体积较大、保持活性对环境条件要求严苛等特点,在寄运过程中极易受损。
在“赛雷特”苹果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审查了授权品种在申请品种权过程中形成的现场考察报告、权利人对于授权品种的取样过程及地点进行的公证取证等证据,最终认定涉案检验报告的对照样品可以用于确定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
“赛雷特”苹果案的二审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罗霞法官介绍:“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专家咨询等各种手段加大技术事实查明力度,着重考虑不同作物授权和保藏方式的不同、检测标准的差异。”
四、停止侵权的创新处理:精细化司法的体现
“赛雷特”苹果案在停止侵权方式的处理上展现了司法实践的创新。考虑到被诉侵权品种具有多年生长和无性繁殖的特性,如果不做灭活处理,侵权植株将长期生存并存在扩散风险。
该案采用了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这种方式相较于铲除苗木再重新种植,既保护了品种权人利益,又兼顾了侵权人合理的诉求。
苹果主要通过嫁接、扦插等方式繁殖。具体而言,选取带有饱满芽孢的枝条作为接穗,将其嫁接于砧木上,砧木为接穗提供根系和养分吸收系统。
该案二审法官助理许舒可介绍:“需要我们充分论证停止侵权形式的具体细化,以及消灭活性处理方式的实际可操作性,尽可能保留被诉侵权果树的非侵权部分,如根系和砧木等营养器官。”
这种精细化的处理方式,在佳沛阳光金果案中也得到了类似应用,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利益平衡智慧。
五、维权指南:产业链各方的风险防控策略
从“三红蜜柚”案到“佳沛阳光金果”案,我们可以提炼出对产业链各方的具体教训和启示。
种植户:合法种植是源头保障
必须从正规授权渠道购买种苗,保留完整的采购凭证。“赛雷特”苹果案中330万元的赔偿判决,警示着非法种植的法律风险。考虑到多年生作物如被认定侵权可能面临灭活处理的风险,种植户在投资前进行品种权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经销商:进货审查是护身符
建立严格的进货审查制度至关重要。在佳沛阳光金果案中,销售侵权果实的网络渠道也成为了诉讼对象。经销商应当向供应商索要品种权授权文件,确保所采购果实的合法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
品种权人:全链条维权是有效路径
对于品种权人,佳沛公司的维权经验值得借鉴。该公司不仅追究种植环节的侵权责任,还针对销售环节采取法律行动,实现了全链条保护,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品种权人应当积极监测市场,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取证。在维权策略上,可以同时起诉种植者和销售者,增加维权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不管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法院都会“一碗水端平”,这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信心保障。
“赛雷特”苹果案二审结束后,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慨道:“我们心里终于踏实了。”从2018年发现侵权到2024年终审判决,六年的维权之路画上句号。
正如罗霞法官所言:“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我们遵循全面赔偿原则,以收获材料的销售利润作为侵权获利的参考,更能反映侵权行为对市场的冲击及对品种权人权益的损害程度。”
从三红蜜柚案的“败诉”到佳沛阳光金果案的“胜诉”,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完成了历史性跨越。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改,更是司法理念的革新,为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
三红蜜柚案,阳光金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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