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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35类商标的正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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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市场上35类商标存在“三多”现象,即:注册很多,文章也很多,问题也很多。“三多”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困惑,希望本文能阐述清楚,让您拨云见日。
一、“三多”的描述
1. 注册很多

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网公布了“2020年四季度全国省市县商标主要统计数据”,其中,2020年国内商标申请量为911.6万件,再创历史新高,相比较2019年的758.2万件,增长了20.23%。其中,35类商标申请量最高,超过了200万件。
2. 文章很多
如果去百度等检索平台,我们发现关于35类商标的文章很多,其中,大部分是这样的题目:“万能商标35类”、“35类商标到底是种什么样的存在?逆天了”等等。这些文章除了少部分是专业的文章外,大部分都是:业务营销文,害人不浅。
3. 问题很多
问题1:很多企业主体,不分青红皂白,纷纷增加35类商标,这也是全年申请200万件的原因。
问题2:35类商标的撤三1率很高,具有80%以上都会撤三成功。
问题3:很多企业主体的发现自身商标被别人在35类上抢注,已经或觉得面临商标侵权风险,如履薄冰。
二、35类商标到底是什么存在?
1. 最典型的误读

我们从这个误读开始,逐步揭开35类商标的面纱。
比如,知乎有一个文章写的是:其中的【3501】广告项目对我们经营企业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举例说明,假如你是XX电脑公司的老板,你在第9类注册了“XX”商标,指定产品“计算机”等,便能够合法生产和销售XX电脑。
销售的第一步自然是要打广告,但是,如果没有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下注册同样的商标,那么你通过广告公司、互联网、电视媒体等途径宣传“XX电脑”这一品牌的行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有其他人或竞争对手在35类“广告服务”下注册了“XX”商标,甚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
最终的结果是你可以销售,却不能够以任何广告的形式宣传“XX”电脑,试问不能进行广告宣传,这个品牌还有什么前途可言?
解读:
这个文章的逻辑很清晰,如果你是电脑生产公司,如果没有注册35类商标,就不能打广告,因为会被35类商标的商标权人起诉。
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2. 35类的真实含义
首先,我们看看尼斯分类是怎么定义的。
尼斯分类在第35类中的注释中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这里面,我们要重点注意,35类是服务类商标,且,其主要是表征在于“进行帮助”,且,明确排除了“商业企业的自身的销售行为”。
其次,结合小类深度阐述
小类1:3501广告
按照上面的定义,3501广告对应的应该是:广告服务类公司,这类公司给实体企业提供广告咨询服务,比如,提供一份广告服务方案,专业的术语就是:对企业的销售进行帮助。
按照这个理解,实体企业销售自身产品过程中,打广告是不侵权的。
小类2:3503替他人推销
这个也是容易让人误读的小类。3503替他人推销对应的应该是:经营策划咨询类公司,这类公司给实体企业提供行销策划,比如,提供一份某某产品的行销方案。结合前面的3501的广告,相比就很好理解了。
之所以,3503容易让人误读,是因为这里面有个超市。超市在尼斯分类中没有一个特别好的位置,就“临时”放在了3503的替他人推销上。如果从超市的角度去理解“替他人推销”,就好像有点“帮人卖货的直接售卖服务”而不是提供“卖货方案的咨询服务”了。这里面直接卖,和提供策划咨询的服务就差的比较大了。但是,这毕竟是个例。大家知道即可。还是要回到“对企业的销售进行帮助”,而不是“直接卖”。
最后,我们做一个总结
第一,35类是服务类商标,主要是“对企业的销售进行帮助”的咨询服务行为,而不是企业自己卖的行为。
第二,这里面涉及两个主体,主体1是35类商标的直接对象,即服务类企业,比如广告商,咨询公司,主体2是被服务的企业,即客户,客户是接受上述服务类企业的服务,其不是35类商标所针对的对象。这两个主体分析到位,实体公司做广告会不会被告,卖产品开连锁会不会被告,也就清楚了。
第三,35类明确排除的是“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也就是企业的自身销售行为不是35类的侵权对象。
三、换一个维度来思考
维度1:实体企业该如何面对35类的商标
申请端:一般来说,你想更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别人搭便车,可以进行申请。比如,湖北中烟的黄鹤楼商标,不想别人开黄鹤楼广告咨询公司,那么,就可以申请。
风险端:别人有35类的商标,对企业的活动没有影响。比如,别人有黄鹤楼的35类商标,并不影响湖北中烟生产、销售黄鹤楼香烟。
维度2: 2020年的200万件35类商标中有多少能经得住撤三的洗礼
这个比例相比很低,为什么?
因为市场上根本没有那么多广告公司,企业咨询公司。如果别人提出撤三程序,你提供不了“广告咨询”、“企业咨询”的证据,那么,就只能接受商标被撤的结局。
我觉得能有5万件就不错了。
总结
我觉得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自媒体,企业来说,都要正确认识35类的设立宗旨,不能人云亦云。特别是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有意歪曲事实。
具体来说,就是:代理机构不要引导不需要的客户去注册35类商标,企业也要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去注册35类商标,同时,企业也要正确认识35类商标的保护范围,正确界定自身行为是否侵权35类商标的商标权。
1. 按照商标法第49条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行业内用“撤三”简称该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