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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帮信罪卡主已获刑,受害人能否民事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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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4
一、问题引入:刑民交叉下的权利救济困境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资金往往通过多张银行卡层层流转,最终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的银行卡提供者(下称“卡主”)常成为受害人追偿的重要对象。当卡主已被判处刑罚且未退赔时,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成为司法实务中极具争议的焦点问题。
而此类纠纷的核心矛盾在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并未必然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民事救济路径却因法律适用的多元解读陷入困境。尤其在陕西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呈现高度一致性的驳回倾向,更需受害人精准把握维权逻辑与证据标准。
二、二元裁判:支持与驳回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
支持民事起诉的法律逻辑与案例
1. 核心法律依据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承担刑责、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需依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帮信罪卡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为诈骗资金流转提供了关键支持,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帮信罪等关联犯罪从占有型犯罪共犯中切割后,被害人通过刑事追缴退赔难以获得救济,民事诉讼成为重要补充路径。
2. 典型司法案例
(2024)辽0681民初163号案件中,被告田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法院认为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4)川0524民初2048号案件中,被告李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其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和密码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民事起诉的法律依据与案例
1.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典型司法案例
(2024)闽04民终73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且案涉款项实际系被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诈骗,该刑事案件尚未终结,故不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025)鄂0281民初107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三、争议核心:三大焦点的法理辨析
因果关系认定:帮信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判断
这是实务中最核心的争议点。反对民事起诉的观点认为,帮信行为仅为诈骗犯罪的辅助环节,卡主未直接实施诈骗、未控制资金,与受害人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
支持方则主张,帮信罪的成立已通过刑事判决确认卡主“明知” 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其银行卡为诈骗资金流转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通道。从民事侵权角度看,该帮助行为与诈骗主犯的实行行为构成“叠加因果关系”,若无卡主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诈骗资金无法完成转移,受害人损失也难以实现。尤其当卡主从中获利时,其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关联性更为突出。
责任承担方式:单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
争议在于卡主应承担单独责任还是与诈骗主犯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帮信罪卡主与诈骗主犯未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帮信罪为概括明知,诈骗罪共犯需具体通谋),不构成共同侵权,仅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检观点明确,卡主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客观上为赃款转移提供便利,与受害人损失存在直接关联,即便未与主犯通谋,也应基于自身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需结合其获利情况、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综合确定。
程序选择:刑事优先还是民刑并行
反对民事起诉的核心逻辑是 “刑事优先”,认为受害人损失应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解决,不应重复启动民事程序。但实践中,帮信罪刑事判决多仅关注定罪量刑,未涉及被害人退赔,或因上游主犯未到案导致追缴不能,造成受害人权利救济真空。
支持民刑并行的观点则强调,刑事责任侧重维护社会秩序,民事责任侧重救济个体权利,二者并行不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正是为受害人提供多元化救济路径,弥补刑事程序的不足。
四、陕西实务:裁判倾向与核心审查要点
经查询裁判文书网,陕西地区对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核心审查要点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主流裁判观点:倾向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以“刑事程序优先”为由驳回:若上游诈骗主犯未到案、犯罪事实未查清,或资金流向、追缴退赔情况不明,法院认为受害人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解决,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例如西安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上游诈骗团伙尚未归案,裁定驳回受害人对帮信罪卡主的民事诉讼。
以“因果关系不足”为由驳回:若受害人仅能证明资金流经卡主账户,但无法证明卡主主观明知、从中获利,或帮信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关联,法院会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于法无据”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陕西法院核心审查要素
结合陕西地区案例及帮信罪构成要件,法院审查重点包括:
1. 卡主是否为银行卡实际持有人及控制人;
2. 卡主是否因提供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如手续费、分成等);
3. 刑事判决是否明确认定卡主 “明知” 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4. 资金流向是否清晰,能否证明受害人款项直接转入案涉银行卡且未被追缴;
5. 上游诈骗案件是否已终结,追缴退赔情况是否明确。
结语
帮信罪卡主已获刑后,受害人的民事起诉权虽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争议,尤其在陕西地区,需满足严苛的证据标准和审查条件。
受害人维权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本地司法裁判倾向,以刑事判决为核心,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重点证明卡主身份、过错、获利及因果关系。切勿在证据不足、未评估刑事程序进展的情况下贸然起诉,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最优维权方案,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写在最后,风险提示:理性看待诉讼结果。
即便满足上述条件,仍需注意两大风险:一是陕西法院对因果关系和证据标准要求严格,胜诉难度高于部分省份;二是若卡主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面临 “胜诉但无法获赔” 的执行困境。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民事起诉追偿,永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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