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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审判九步法 |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
上一篇《要件审判九步法|新手律师快速上手民事诉讼的绝佳路径》,我们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含义、具体内容及对新手律师的指引价值进行了阐述。本文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从法官审查重点和对应的律师工作要求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固定权利请求的含义
权利请求,即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主张。
固定权利请求是确定诉的性质和内容,同时也是确定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和内容。举个例子,固定权利请求就是要弄清楚原告所提之诉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原告的权利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如果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价款,还是违约金等等。
二、固定权利请求的意义
权利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诉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固定权利请求,对于法官、原被告双方均有重要意义。
对于法官来说,“固定权利请求对于审理案件而言,相当于在整理一堆乱麻时将线头找出来”,如果原告的权利请求始终不固定,法官的审理方向和审判思路就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如果任由原告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已经进行的诉讼流程可能就不得不推翻重来,法官就失去了对案件审理的把握和控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久拖不决,久审难裁的重要原因。
对原告而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权利请求正是其权益主张的具体表现方式。如果权利请求不固定,便无法进行针对性的举证和辩论,最终可能致使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就被告来说,只有原告的权利请求得以固定,被告才能据此分析原告的权利请求内容,寻找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明确抗辩要点,进而提出有效的抗辩和反驳。
三、法官的审查重点
固定权利请求,是要件审判九步法中的第一步,在该步骤中,法官会在平衡保护当事人的请求权和不给案件审理造成过大负担和负面影响的基础上,着重审查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权利请求是否明确,对于意思含混不清或者存在歧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明确,消除歧义。譬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因就医导致的损失,但并未写明具体指向,法官就会要求原告列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类目,以及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权利请求是否合理,对于明显荒谬、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剔除或更正。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的动机可能主要是泄愤以获得心理平衡,就可能提出明显不合理的权利请求,譬如小额标的合同却要求被告赔偿上亿的损失,或者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要求原告予以删除或者更改。
三是权利请求是否全面,对于明显遗漏的可以提示当事人加以补充。如原告仅起诉要求解除和被告之间的合同,但并未提及解除合同之后的权利主张,则法官可以向原告释明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原告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律师的工作要求
在明确了法官在固定权利请求中的审查重点之后,围绕如何固定权利请求,律师的工作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整理案件事实
王泽鉴教授曾指出,法律人必须来回不断地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中穿梭,从案件事实出发,探寻法律规范,再经由法律规范认定法律事实。
对于律师而言,起诉之前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和当事人进行交谈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倾听并有效记录,结合过往的诉讼经验,初步判断纠纷的类型,是物权、合同还是侵权,争议事项,是合同效力还是付款条件以及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还是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支付价款等等,在此基础上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陈述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口头陈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偏差,同时进一步挖掘其他线索,并视情况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
就案件事实梳理,常用的方法就是时间轴法。作为叙事的基本方法,时间轴法符合我们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方式,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发展变化,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
在运用时间轴法对事实进行整理归纳之前,应当先根据前期对于事实的基本了解,掌握纠纷的核心要点,明确核心事实,避免漫无目的、毫无方向。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梳理,应当着重归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时间和方式、利息计算方法、还款时间和方式、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等核心事实。
带着对于案件核心事实的理解,我们可以以时间为线索将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排列,加以简要的描述,从而掌握案件发展的整体情况。对于重要事实,如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可以单独摘出,进行可视化展示。
(二)理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就是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进而明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和内容。
理顺法律关系,可以采用纵向和横向判断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纵向判断属于物权、合同、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还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等等,从而明确法律关系的大框架。
在此基础上,逐级向下,横向确定最准确的法律关系。如经过横向判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而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属于所有权;所有权之中,又可以划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下,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业主专有权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判断方法不排除当事人之间形成两个或多个法律关系的可能,如保管他人物品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
通过这种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相结合的判断方法,在理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同时,实际上也就确定了案由。
(三)明确权利保护体系及权利关系
在明确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体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要确定并选择适当的权利,还应了解并掌握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保护体系以及各个权利之间的关系。
在民法学理上,可将权利划分为本权利、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本权利是指人格权、财产权和身份权等民法上的基本权利。请求权作为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常适用于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以达到促使本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目的,包括债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形成权是指单方面进行设定、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胁迫产生的合同撤销权,合同抵销权和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是对请求权的反对权,根据抗辩的效果可以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前者如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则属于后者。
对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保护体系有了一定了解之后,要选择适当的权利,还需要弄清楚各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主要是对抗和补充关系。
权利之间的对抗关系和补充关系,区别在于多个权利能否同时主张,前者如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提出;后者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可以主张财产返还与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时可一并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而解除时)及赔偿损失。
(四)选择适当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而言,权利选择是否适当直接关乎诉讼的成败。权利选择的过程,实际上是结合对当事人诉讼目的、权利相关要素及裁判结果可执行性等多个要素的全面考量而进行的利弊权衡。
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导向。诉讼方案的选择,权利请求的确定,都必须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倘若权利选择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背道而驰,即便是取得有利的裁判结果,可能也无法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例如,当事人起诉的目的仅仅是索要欠款,无意破坏和对方的合作关系,就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降低或者是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如果一味考虑当事人的金钱利益,仅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而不知变通,或者抬高损失赔偿数额,就可能直接破坏双方之间的关系,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权利相关要素是权利主张能否获得支持、能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各权利在权利内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保护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区别,须结合己方证据情况进行取舍。
举个例子,张某购买了刘某名下的二手房一套,已依约向刘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不久后张某偶然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遂产生退房想法。
对张某而言,主要有两条诉讼路径可供选择:一是认定刘某故意隐瞒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构成欺诈,主张撤销合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二是认定该房屋属于瑕疵物,主张解除合同,适用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主张撤销合同,可能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该房屋系二手房,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刘某购房之前,证明刘某有欺诈故意存在举证困难。二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认为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的费用等,能否包括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受到的损失争议较大。
倘若主张解除合同,虽然在赔偿范围上可将违约金、房屋溢价损失等纳入,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从而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进而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站在律师角度,此时就应充分考量两种诉讼路径下的证据情况,本着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取舍判断。
裁判结果可执行性是指胜诉判决能否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确认之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便拿到确权判决,原告也无法据此直接申请执行,为避免诉累,应当一并提出变更之诉。如在借名买房案件之中,实际权利人在起诉要求确认名义权利人和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应一并主张房屋过户登记。
除此之外,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还涉及客观的预备之诉制度。即对于是否有效争议较大的合同,允许原告在起诉履行合同的同时提出一个备位之诉——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则请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等。虽然各地法院对客观的预备之诉制度的态度不一,但仍不失为一种避免基于同一事实多次起诉徒增诉讼成本的方法。
(五)核查权利请求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法律关系的梳理、权利类型及权利关系的理解掌握,在选择适当的权利之后,应当对照法官在固定权利请求中的审查重点,核查权利请求是否满足明确而无歧义、合理而无错误、全面而无遗漏的要求,并作出相应调整。
下篇文章,我们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进行详细阐述,深入剖析法官在该步骤中的审查重点以及律师的工作要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