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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常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十一)| 合同价款篇之不平衡报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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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是工程总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报价技巧,相对于常规报价,不平衡报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人有意识的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付款条件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调整投标文件中工程子项目的报价,将某些子项目的单价设置的高于常规价,其他一些项的单价低于常规价,以实现一定经济效益的一种报价方法。本文将从不平衡报价的类型、不平衡报价的效力及司法处理规则、不平衡报价的风险等方面进行展开,以期对工程总承包人有所裨益。

一、不平衡报价有哪些类型?

A:不平衡报价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通过分析施工周期,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早期施工项目(如桩基工程)的单价,降低后期施工项目(如装修、安装工程等)单价的一种方式。在结算方面,可以在工程前期实现早结算、早回款,也可以降低工程总承包人前期的资金周转成本(如贷款利息)等。

2. 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通过研究招标时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勘查资料等,再结合自身在类似工程中的施工经验,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预测,提高其中可能发生较大变更或实际会增加的工程量的项目单价,降低变化较小或可能会减少的工程量项目单价,通过调整不同子项目的单价,以期结算时可以达到多结算的一种方式。

3. 风险型不平衡报价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设法创造条件,在项目变更时增加收益。例如,工程总承包人通过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周期较长特点,提高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适当降低材料单价,当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时,人工费用和租赁费等即可以根据较高的单价进行计算,增加收益。又或者通过对可能调价变化较大的部分项目作出利于己方的调价约定,以期在结算时降低自身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种不平衡报价方式对工程结算具有不同影响:工程总承包人采用以上三种不平衡报价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实现结算时的利益最大化。但三种方式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并不相同,时间型不平衡报价最有利于工程总承包人更早的取得更多的工程进度款,实现早结算;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有利于工程总承包人实现多结算;风险型不平衡报价则有利于工程总承包人将相应的调价、结算风险转移给发包人。但以上三种方式均具有不确定性,其中后两种报价方式最容易出现“低中标,高结算”情形,所以也最容易产生效力争议问题,因此,工程总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需结合自身需要和项目实际状况,在合理范围内选择不平衡报价方式,以达到预期目的。

二、不平衡报价是否有效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1. 在实践中,对于不平衡报价是否有效的看法各有不一,存在争议。

一方认为:不平衡报价无效。理由:工程总承包人进行不平衡报价主要是依据己方在工程实践中丰富的经验,有意将工程量清单中某一预期将来可能会增加的项目单价调高,明显存在恶意动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经济效益,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而且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另一方认为:不平衡报价有效。理由:首先,不平衡报价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不平衡报价是工程总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的情况、未来预期对企业自身将来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进行的调整与再分配,属于施工经营风险的范畴。而且,每个企业之间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专业能力本身存在差别,所以报价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应该允许不平衡报价。

2. 司法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平衡报价的效力问题时,并不是简单的认为有效或无效,而是会综合考虑上述两种观点,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其中较为重要的判断因素是:不平衡报价是否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即当不平衡报价在合理范围之内时,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但当不平衡报价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法院则可能因不平衡报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原因,否定不平衡报价的效力。

因我国目前尚未对不平衡报价的单价与正常条件下的合理单价二者之间的比例幅度范围作出规定,也未对利益严重失衡设置明确标准,所以法院通常会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判断:

(1)工程总承包人主张的结算单价是否严重超出市场价格。若工程总承包人所主张结算的单价严重超出市场价格,则属于发包人利益严重失衡,法院可能因此否定不平衡报价,并可能要求参照成本与利润的构成原则对单价进行调整。

(2)工程总承包人主张结算单价较高的工程量增加是否严重超出合同约定。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4.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规定可知,在正常报价中,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因此,当工程总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法院也会参考这一标准,若工程总承包人报价增高的部分工程量增加15%时,法院可能认定存在发包人利益严重失衡,而认为该部分单价应予以调整。

(3)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工程总承包人所主张的结算价款是否远远超出实际造价。当工程总承包人采取工程量不平衡报价和风险型不平衡报价时,可能出现“低中标、高结算”情形,最终可能导致实际主张的结算价款远超过实际造价,法官可能据此认为存在发包人利益严重失衡,对工程总承包人的计价主张不予支持。

(4)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内容是否远远少于合同约定,且相应结算单价是否严重低于实际造价。除上述发包人利益严重失衡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工程总承包人利益严重失衡情形,例如因发包人原因存在工程部分取消或工程量严重减少等未按照原合同实际履行情形,导致工程总承包人施工范围严重缩减,工程量减少,最终结算款单价较低,工程总承包人利益严重失衡结果,法院亦可能否决原不平衡报价,酌定发包人补偿承包人部分利润,或者要求发包人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进行结算。

三、工程总承包人选择不平衡报价的风险

1. 工程总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尺度过大导致废标。

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未对不平衡报价作出明确禁止规定,但是在招投标程序中,招标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会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严格审查。面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对相应报价作出书面说明、澄清和补正,若投标人的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评标委员会可能据此认为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存在恶意竞争等而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更有甚至,将存在废标风险。

2. 不平衡报价的不确定性导致最终结算的不确定性。

不平衡报价能否最终实现结算收益与所承包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息息相关。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工程未施工完毕、部分工程取消或严重减少工程量等情形,工程总承包人需承担自身预测失误,报价预期与实际施工不符,无法实现结算收益的风险。

3. 若因工程总承包人原因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工程总承包人存在按照规范比例或需通过司法鉴定重新组价进行结算的风险:工程总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时,若存在单价较高的部分工程量增加超出合理范围、或结算价超高等导致发包人利益严重失衡情形,法院在认定不平衡报价无效的同时,可能要求双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4.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的相关比例,对不平衡报价部分的单价予以调整,若双方无法达成调整合意,则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等重新进行组价。在此种情形下,不仅工程总承包人要求按照原单价进行结算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还会导致结算周期延长、结算风险增加。

四、对于工程总承包人选择不平衡报价的建议

1. 工程总承包人在投标时要注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并要把握不平衡报价的尺度,不能畸高或者畸低,注意避免恶意漏项或者增项。

2. 工程总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时要注意单价价格不能严重偏离市场价格,需结合自身企业特性,对报价进行合理分析,避免盲目实施不平衡报价导致自陷风险,或使发包人利益严重失衡,最终导致结算困难。

3. 若采用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工程总承包人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仍应注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自身义务。

综上,不平衡报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必然产生对工程总承包人有利的结果,因此,工程总承包人需审慎选择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模式,并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选择不平衡报价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