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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专栏 |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中的现存问题与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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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11
相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和运用对于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至关重要,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有助于激发产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产业升级也将带动知识产权的提质扩容。1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将通过企业出资入股、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或企业并购等商事活动得以实现。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2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可靠,促进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易,如何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是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将聚焦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情形,就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中存在的显著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建议。
二、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中的现存问题
我国资产评估事业起步较晚,而在知识产权市场化和产业化都不充分的条件下,知识产权评估的相关机制也处于较为不健全的阶段,其中最为显著的两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出资中评估方法的不科学以及对知识产权出资中评估审核监管的缺失。
一、知识产权出资中评估方法的不科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固定,还停留在三种传统方法的阶段3,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单一,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也占据一定地位,但是市场法的应用范围却很小。然而,很多情况下,传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难以客观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本文将简要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的局限性,最后试以一模型示例进行说明。
1. 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的局限
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对成本法的定义,该方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4选用成本法的条件是:①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②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③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5
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存在显著的局限性。首先,成本计算本身是一个难题。历史成本法虽然能满足客观、一致、谨慎的原则,但企业对开发费用的记录不一定详细、真实,且需要区分不同种类的成本以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总成本,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而重置成本法虽然避免了将历史成本转换成现价的问题,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唯一性和专有性,很难确定现价依存,重置成本的计算存在主观性。特别是对于自创性知识产权,其成本构成中智力劳动成本占比较大,且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得准确计量知识产权的成本更加困难。6
其次,成本法还需要估算贬值额,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知识产权的剩余经济寿命预测具有不确定性,新技术出现后的潜在竞争会影响其剩余经济寿命,因此功能性贬值额的计算也有困难。而经济性贬值在普通资产评估中都是难以准确测算的,对于知识产权评估而言更是难点之一。
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成本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受到挑战。知识产权的成本与收益往往呈现非对称性,其开发成本与未来收益能力及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即使能够准确计算成本,也无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市场法的局限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7市场法的适用条件为:①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②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8
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市场上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交易案例作为比较对象,即便存在相似案例,其比较因素的差异调整也相当复杂。其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尚未完全发育,市场容量小、交易场所有限、交易规则不完善、交易体系不健全以及信息匮乏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市场法的有效应用。此外,知识产权通常与其他资产共同作用产生价值,这使得在交易案例中很难单独获取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信息,进一步限制了市场法的使用。
3. 收益法的局限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9该方法的应用条件是:①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②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③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10
收益法是知识产权评估中应用最为普遍的方法,但同样存在明显缺陷。收益法的缺陷主要源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折现率选择的主观性、知识产权有效期和法律保护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与可替代性、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评估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具体而言,未来收益受到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法律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预测变得困难且易出错。同时,折现率的确定依赖于评估者的主观判断,导致评估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有限,且可能面临法律挑战,进一步增加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此外,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程度不一,可能受到替代产品或技术的竞争影响,降低其价值。评估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评估者可能无法获取全部相关信息,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最后,收益法作为基于现金流的评估方法,可能无法全面反映知识产权的品牌价值、技术创新能力等非物质属性,对于商标或版权等知识产权类型尤其如此。11
4. 以一个例子说明三个方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的不足
案例情况:某小型科技企业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机械零部件制造工艺的专利。该企业希望以这项专利出资入股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进行合作。
从成本角度看,该专利研发历时3年,投入研发人员薪酬、实验设备购置与材料消耗等成本总计500万元。然而,当使用成本法评估时,发现市场上类似功能的替代工艺已经存在,且成本更低。这表明成本法完全忽略了市场竞争因素,仅仅依据过去的研发投入来评估价值,使得该专利按成本法评估出的500万元远远高于其在市场中的实际价值。因为即使有企业采用该专利技术,由于市场上已有更具性价比的替代方案,这项专利并不能为企业带来与成本相当的收益。
应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在寻找可比交易案例时,评估人员发现市场上关于机械零部件制造工艺专利交易极少。勉强找到一个在技术原理上有些相似的专利交易案例,但两者在工艺复杂度、适用材料、生产效率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参照该案例评估时,很难准确量化这些差异对价值的影响。比如,可比专利的生产效率是被评估专利的1.5倍,但由于工艺不同,在调整价值时无法准确确定一个合理的系数。最终,市场法评估结果波动很大,从300万元到800万元不等,难以准确确定该专利的真实价值。
在应用收益法评估的情况下,预计该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前两年可达10%,之后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占有率逐年递减2%。但在预测收益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实际市场情况与预测出现较大偏差。原本预计的产品单价因市场需求下降而降低,同时生产成本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使得收益预测的准确性大打折扣。按照最初收益预测,专利价值评估为600万元,但实际运营后发现,收益远低于预期,这说明收益法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考虑不足,容易导致价值高估。
二、知识产权出资中评估审核监管的缺失
1.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缺少审核流程
国内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从必须经法定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转变为自由化的评估作价模式,与中外合资、合营经营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可由各方协商确定相适应,这是适应时代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法律规定。国内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处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以出资人的需要为依据,出具的评估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出资人的意愿,往往不够客观、公正。在出资过程中,对于评估数额无论是公司层面或是登记机关层面都不会进行再次核查,从而容易造成评估不实的问题出现。
通过外国对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定考察,可发现评估模式 和评估主体的有所不同,部分国家的公司法对于非货币出资评估规定了审查机制,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选任的检查人检查和监督出资的价值评估经法院再次审查经过,即双重审查制。《日本商法》规定,选任出了公司董事,应尽快请求法院选定检查员对非货币出资实况进行调查。从德、日两国相关规定来看,即使是基于发达国家健全的诚信市场情况,依然确立了对出资评估的再次审查机制。
2.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主体监管机关单一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的主体是各类资产评估机构以及隶属于各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是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和指导,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再往上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能中包含了依法管理资产评估,但是仅财政机关单一部门对知识产权出资评估进行监管,显然无法满足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的多元需要。
3. 知识产权评估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当前,对于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的资质要求并不严格,缺乏特别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资质要求。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只需通过一般性的评估资质考试,并未要求具备深入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导致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存疑。12由于准入条件低,市场上存在大量专业化水平不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往往难以准确评估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
4.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缺少具体的立法规制
目前知识产权评估主体的监管依据主要为《资产评估法》,尽管《资产评估法》中对于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因虚假评估等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法中对于知识产权评估并无专门性规定。虽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编号GB/T42748-2023),但上述准则和标准还只是停留在推荐性、宣示性的层面,对评估主体的影响力有限,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及准则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
三、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的立法优化
基于以上论述,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中现存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相关制度的完善,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优化,具体而言,建议有关部门通过《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或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以下方面的要求。
一、评估主体应当由多专业人员共同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法律、会计审计以及高新科技领域,纯粹靠普通的资产评估机构难以有效解决这些复杂性问题,这必须有多个专业人士参与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仅能为如实出资提供保证,还能为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开发运用提供良好的基础,这间接提升了社会整体效益。基于此,我国政府机构应以其良好的信誉承担起建立独立的非营利性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责任,这不仅能推动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良性发展,还能全面推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
在建立这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时,知识产权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成立一个“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库”13,其中包括法律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专利代理师及各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种优秀人才。当需要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时,以此专家库为基础,根据该项知识产权的特点专门性地选择专家组成评估组,形成科学可靠的评估结论,为知识产权出资等需要评估的情形提供保障机制。
二、选择评估方法应该考虑知识产权的多重价值
现行的评估方法,无论是成本法、市场法抑或收益法,均注重对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考量,此外在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还应该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和技术价值。
就知识产权评估中法律价值的指标而言,也就是要重视侵权诉讼赔偿数据的参考价值,在专利评估中,侵权诉讼的赔偿金额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参考依据。从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例中总结出不同类型专利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当对新的专利进行评估时,参考以往类似专利的侵权赔偿情况来确定其价值区间。例如,如果某一类型的专利在过去的侵权诉讼中平均赔偿金额较高,那么在评估新的同类型专利时,会相应提高其价值评估。
技术价值则是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是否稳定、市场应用前景及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技术的可替代性等因素。例如,对于一项生物制药领域的专利,评估机构会深入研究该药物的治疗效果、市场上类似药物的竞争情况、专利的保护范围和剩余有效期等,以全面评估其价值。
通过建立多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专利的实际价值,避免单一因素评估的局限性。
三、确定知识产权评估的国家强制标准
财政部可以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多机构对知识产权评估联合出台监管办法。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评估用途等情形制定统一的具体评估办法或指引,通过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评估主体进行遵守。
四、知识产权出资应“明示”评估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要求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形式时,必须进一步“明示”并提交详尽的评估报告。此报告不仅需要全面涵盖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及收益现值法等,而且还应清晰、准确地阐述评估的最终结果,确保所有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与完整性。这一举措旨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风险。
随后,工商登记机关需对提交上来的评估报告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应聚焦于评估报告的逻辑合理性、数据准确性以及评估机构与人员的资质合规性等方面,确保评估过程遵循了专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这一环节,工商登记机关将出具正式的评估真实性意见,该意见对于确认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同时也为后续的工商注册登记流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定期抽查、建立评估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不断提升评估行业的整体水平,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与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过高,则会增加出资各方的资本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能否找评估机构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由于评估机构是基于委托合同进行的评估,委托人通常是支付评估费用的出资人。出资人可以基于委托合同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入股的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则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对于评估结果过高,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考虑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逾越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克服依据违约责任产生的障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因过错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过错包括评估人员主观故意和恶意串通;重大过失是指其违反评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行业操作指南等;一般过失,指未能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必要的权属审查和权利负担询问。当然,评估人员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恪尽职守,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尽管出现了评估结果的瑕疵,也无须其承担民事责任。1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中存在着评估方法不科学以及评估审核监管缺失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还可能对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造成阻碍。为此,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体的准入条件,建立复合人员构成的知识产权评估主体,确保评估人员具备法律、会计审计以及高新科技等多领域的知识背景,以提升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其次,应该选择多指标综合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法律价值和技术价值,以全面反映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同时,还需要完善评估准则和评估标准,为评估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力度,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规范评估行为,提高评估质量,保障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建立起科学、公正、高效的评估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推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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