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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 | 申请财产保全,你选诉前还是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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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宁说:“每个人的痛点都是他的恐惧,人们会为了解决恐惧,毫不犹豫地花钱。”而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痛点,就是对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的担忧。
那么,为什么要诉讼财产保全?
★ 诉讼保全产品的优势
1. 保障判决执行。避免债务方转移、隐匿财产,确保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执行能迅速拿到钱,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2. 诉讼策略选择。以诉讼保全促进谈判和解,或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
一、如何选择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
决定申请财产保全后,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比较好?还是立案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比较好?有许多当事人及律师同仁们会提出这个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诉前诉中,各有利弊,要看申请条件是否满足,也要看当事人需求或诉讼策略需要。必要时,诉前保全不成功,可以依法转为诉中保全,继续执行保全措施。
(一)主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108条,以及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二)选择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
1.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将被转移。例如,一方当事人获悉对方账户上的流动资金,即将被转移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对方的债权人众多,可供分配的财产有限,若不尽快保全,将无法参与分配。
2. 诉前保全速度更快,避免起诉后打草惊蛇,让对方有时间转移财产。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在对方有所觉察之前,迅速完成保全,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而诉中保全是在起诉立案后,案件分到审判法官手中,才能递交申请,这中间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并且除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外,诉中保全对作出保全裁定时间、执行的时间均没有法定要求,有时甚至需要几个月才能够完成保全。在这几个月时间里,对方早就收到了起诉状,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变大,保全成功的概率变小。
3. 以诉前保全作为谈判筹码,将案件化解在诉前阶段。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或出于私人感情不想撕破脸皮,或出于公众影响不愿事情闹大,或担心诉讼时间过长损失扩大,出于谈判策略考虑,便在正式起诉之前,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给对方制造压力,压着对方进行谈判。这一点比较适用一些法律关系简单,或情况紧急的案件。实际操作中,要实现化解纠纷的目的,对当事人和律师都有较高要求。
(三)选择诉中财产保全的原因:
1. 诉中能够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掌握更多财产线索,实现足额保全
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这对许多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重视,获取财产线索的难度越来越大。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便申请诉前保全也难以实现足额保全。
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即便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给法院提供,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十一条规定,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到被保全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助力申请人实现足额保全。
2. 没有情况紧急的证据,只能立案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由立案庭决定是否受理,并由立案庭法官作出保全裁定后移送执行;诉中保全由审判法官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作出保全裁定后移送执行。立案庭并不进行案件实体审查,所以对于是否满足法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条件的要求,需要申请人在提交“情况紧急”的证据。但对于怎么样才算得上“情况紧急”,各地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各不一样,所以诉前保全的成功率没有那么高,有的法院会直接建议你走诉中保全。
二、诉前保全转诉中保全,怎么操作?
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中财产保全,通常是因为诉前提供给法院的财产线索,无法实现足额保全。但此时当事人已经没有其他财产线索,而且法院已经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果不立即转为诉中保全,对方仍有可能转移财产。
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2. 是否需要重新提供担保?
不需要,只要保险公司出具“批改函”即可。即保险公司通过批改函将已经在诉前提交给法院的担保函,变更为诉中的担保函。
3. 是否需要重新缴纳保险费?
不需要。除非诉中申请保全的金额调高,否则诉前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因诉前未能足额保全而转为诉中保全的,不再重复缴纳保险费。
4. 是否需要重新缴纳保全费?
需要。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两个程序,诉前转诉中,要重新出具保全裁定,执行局也要重新立执行案号,重新出具执行裁定,然后采取执行措施。但给法院缴纳的保全费最高5000元,且可以同诉讼费一同申请由对方承担。
三、仲裁案件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1. 法律依据:
仲裁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中财产保全:《仲裁法》第28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2. 仲裁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法律规定可以,但目前实践中难以操作,成功率较低。
3.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向仲裁委还是法院提交?
都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依法无权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但是仲裁案件,申请保全必须经过仲裁委的同意后,持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仲裁委的保全函,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才会受理保全申请。
4. 仲裁委的保全函有什么内容?
仲裁委受理保全申请后,会出具一份《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给法院,函的内容包括仲裁案号、当事人信息、《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同时提出是否保全,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函告仲裁委。
5. 仲裁委是否收取保全费?
不收取。
以上内容,是我们在长期诉讼实践中积累形成的部分经验分享。除此之外,我们还对诉讼保全进行了深度的专业化探讨与研究,形成了流程化、系列化的诉讼保全产品化成果,包括: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指引、法规及案例汇编集、法律文书模板及资料清单等文件,希望能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